随着数字技术向社会各领域的全面渗透,“数字化社会治理”与“数字社会治理”成为治理领域频繁出现的两个热词,不少人会将二者混为一谈,但实际上二者对应着数字治理发展的不同阶段,在底层逻辑、覆盖范围、运行模式和价值导向等层面都存在清晰差异。
首先是底层逻辑和发展阶段不同。数字化社会治理本质是传统治理模式的“技术赋能”,属于数字治理的初级阶段,核心是在不改变原有治理框架、业务流程的基础上,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作为工具嵌入现有治理体系,实现治理效率的提升。比如各地推行的“一网通办”政务服务、智慧安防系统等,本质都是把原本线下办理的业务、人工开展的工作迁移到数字端,用技术替代人力、简化流程,原有治理的核心规则和目标并未发生本质变化。而数字社会治理是数字社会形态下的“原生治理”,属于数字治理的高级阶段,它的前提是整个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已经全面数字化,线上线下空间深度融合、数据成为核心生产要素,原有的治理规则已经无法覆盖数字社会的新场景、新问题,因此需要搭建适配数字社会运行规律的全新治理体系,其底层逻辑不是对传统治理的修补,而是面向数字社会的规则重构。
其次是治理对象和覆盖范围不同。数字化社会治理的治理对象仍然是传统社会中的各类事务,比如民生服务、城市管理、治安防控、应急调度等,覆盖范围以线下物理社会为核心,数字工具只是触达这些治理对象的渠道。而数字社会治理的治理对象既包含传统的线下社会事务,也涵盖了大量数字社会特有的新场景、新主体和新关系,比如数据要素的流通确权、算法歧视的规制、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界定、虚拟空间的行为规范、数字身份的权益保护、数字鸿沟的弥合等,覆盖范围是线上线下融合的完整社会空间,需要解决很多传统治理从未遇到过的全新问题。
第三是运行模式和参与主体不同。数字化社会治理的运行模式仍以传统的政府单向主导为主,治理主体相对单一,大多是政府部门牵头推动技术落地、出台管理规则,公众和其他社会主体更多是治理服务的接受者,参与度较低。而数字社会治理的运行模式是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由于数字社会的运行涉及平台企业、行业组织、技术开发者、普通网民等多个主体,很多问题的解决无法仅靠政府单方面发力,比如网络内容治理、数据安全防护、算法伦理规范等,都需要政府、平台、社会组织、公众等多方共同参与规则制定、过程监督,形成多向互动的协同治理网络。
最后是核心目标和价值导向不同。数字化社会治理的核心目标是“提效降本”,通过技术手段简化办事流程、减少行政成本、提升治理响应速度,核心是让传统治理“更好用”。而数字社会治理的核心目标是“包容均衡”,既要通过治理保障数字技术的创新活力,也要平衡不同群体的数字权益,防范数字技术带来的算法滥用、数据泄露、行业垄断等风险,弥合不同区域、不同年龄群体之间的数字鸿沟,最终实现数字社会的公平、安全、可持续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二者并非完全割裂的对立关系,而是存在递进的内在关联:数字化社会治理是数字社会治理的基础,只有当政务服务、城市管理等传统治理场景的数字化覆盖达到一定水平,整个社会的数字渗透率足够高,才会催生数字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而数字社会治理是数字化社会治理发展的必然方向,当数字技术全面重构社会运行逻辑后,传统的数字化赋能已经无法适配新的社会形态,必然要向更系统的数字社会治理升级。当前我国正处于二者并行推进的发展阶段,一方面还需要持续深化数字化社会治理的覆盖度,尤其是提升欠发达地区、老年群体的数字服务可得性,另一方面也要加快完善数字社会治理的制度体系,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落地,为数字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本文由AI大模型(Doubao-Seed-1.6)结合行业知识与创新视角深度思考后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