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社会服务是指以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群众生活福祉为核心,由政府、社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等多元主体供给,面向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特殊困难群体提供的公益性、普惠性、保障性服务,常见范畴包括养老托育、助残帮扶、社区便民、困境群体救助、公共文化体育供给等。厘清社会服务的边界,明确其不涵盖的内容,是避免职能错位、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的重要前提。具体而言,社会治理范畴内的社会服务主要不包括以下几类内容:
第一,不包括纯商业性质的营利性经营服务。社会服务本质上带有公共属性,大多为免费供给或低偿的公益性定价,核心目标是保障民生而非获取利润。因此市场化主体自主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的服务不属于此类范畴,比如商业机构推出的高端付费康养项目、私人定制家政服务、商业会员制健身娱乐服务等,都属于市场经营行为,不属于社会治理框架下的社会服务。需要注意的是,若商业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面向困难群体提供低偿或免费的服务,则属于社会服务的供给形式之一,区别于其自主经营的营利性业务。
第二,不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执法履职行为。社会服务是面向群众需求的服务类供给,与行政主体履行公权力的监管、执法、审批等行政行为有本质区别。比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城管部门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公安部门处理治安违法案件等,都属于法定的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不属于社会服务范畴。只有行政主体在法定职责之外推出的便民类服务,比如派出所上门为行动不便老人办理身份证、政务服务中心开设的“周末办事窗口”等,才属于便民社会服务的延伸。
第三,不包括单位内部的专属员工福利服务。社会服务具有公共性、外部性,服务对象是社会公众或辖区内的不特定群体,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面向内部员工提供的专属福利,比如企业为员工设置的内部食堂、员工子女托管班、年度免费体检等,都属于单位内部的人力资源福利范畴,仅面向内部成员开放,不具备公共服务的普惠性,因此不属于社会治理中的社会服务。
第四,不包括私人之间自发的个体互助行为。社会服务是有组织、有制度性保障的公共供给内容,公众个体之间自发的互帮互助,比如邻里之间自发帮忙接送孩子、亲友之间互助照顾老人、个人自发为陌生人提供的临时帮助等,都属于民间自发的善意互助行为,没有纳入公共服务的供给体系,因此不属于制度层面的社会服务。但由社区、社会组织统一组织开展的志愿帮扶服务,属于社会服务的补充供给形式。
明确社会服务的排除范畴,有助于厘清社会治理中政府、市场、社会、个体等不同主体的权责边界,既能避免把公共服务责任无限扩大,也能引导各类主体各司其职,推动构建“公共服务保基本、市场服务提品质、民间互助补缝隙”的多元共治格局,提升社会治理的整体效能。
本文由AI大模型(Doubao-Seed-1.6)结合行业知识与创新视角深度思考后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