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技术对经济社会的渗透程度不断加深,涵盖数据要素、市场主体、技术应用、规则体系的数字生态已成为支撑生产生活运行的核心基础设施之一。为平衡数字创新活力与公共利益保护,近年来全球各国均在加快探索数字生态治理路径,形成了差异化的实践经验与共性发展趋势。
## 全球数字生态治理的国际进展
当前全球数字生态治理整体呈现“规则加速落地、区域差异显著、多边共识逐步凝聚”的特征。
从各经济体的实践来看,欧盟是系统性严监管的先行者,先后出台《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数字服务法》(DSA)、《数字市场法》(DMA)、《人工智能法案》等系列立法,构建了覆盖数据权利、平台责任、市场竞争、技术伦理的全链条监管体系,重点约束大型科技平台的垄断行为、强化个人数据权益保护,近年来多次对谷歌、Meta等企业开出超亿欧元级别的反垄断罚单,其监管逻辑已成为很多国家立法的参考范本。美国采取“分散监管+创新优先”的策略,未出台全国统一的数据保护法案,而是由联邦贸易委员会牵头负责平台反垄断、消费者权益保护,各州自主出台数据治理规则,例如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在AI等新兴领域则以弹性指引替代刚性立法,优先保障本土科技企业的全球竞争力,同时通过印太经济框架(IPEF)等机制主导跨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推广数据自由流动、源代码非强制本地化等主张。新加坡、韩国等中小发达国家走精细化治理路线,新加坡依托“智慧国”战略构建了政企协同的数字治理机制,在政务数据共享、算法透明化等领域走在全球前列;印度等发展中经济体则侧重数字主权与普惠性平衡,一方面建设Aadhaar生物识别身份系统等公共数字基础设施,另一方面出台数据本地化政策保护本土数字产业发展。
从多边协作层面看,国际组织已成为治理协调的核心平台:联合国先后发布《数字合作路线图》《全球数字契约》等文件,呼吁全球共同应对数字鸿沟、数据安全、算法歧视等共性问题;OECD、G20等机制也先后出台数字经济治理、数据跨境流动等领域的共同指引,为各国治理实践提供参考框架。
## 我国数字生态治理的进展与特色
我国数字生态治理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逐步形成了顶层设计引领、多主体协同、普惠性导向的治理体系,进展十分显著。
一是顶层法律制度框架基本建成。先后出台《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三大基础性法律,配套发布《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政策文件,覆盖网络安全、数据要素、平台经济、AI治理等重点领域的规则体系已基本成型,为数字生态运行提供了明确的制度遵循。
二是治理机制不断创新落地。建立了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工信、市场监管、公安等多部门协同联动的监管机制,常态化开展平台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规范“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连续多年开展“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整治网络暴力、虚假信息、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等生态乱象,网络空间清朗度持续提升。
三是多元共治与普惠导向的治理特色凸显。一方面引导行业协会、平台企业、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先后出台平台经济自律公约、算法推荐服务自律规范等行业规则,推动平台建立内部合规、用户投诉响应等机制,形成政府监管、平台履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共治格局;另一方面将数字普惠作为治理的重要目标,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数字适老化改造、数字乡村建设等工作,缩小城乡、群体间的数字鸿沟,让数字生态发展成果惠及更多群体。
四是全球治理参与度不断提升。我国先后提出《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主动参与WTO数字贸易谈判、金砖国家数字经济合作等多边机制,为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全球数字治理规则贡献了中国方案。
当前全球数字生态治理仍面临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不统一、AI伦理风险跨界传导、全球数字鸿沟持续扩大等共同挑战,未来各国在完善本土治理体系的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强化国际协作,共同构建开放、普惠、安全、共赢的全球数字生态。
本文由AI大模型(Doubao-Seed-1.6)结合行业知识与创新视角深度思考后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