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技术快速渗透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算法歧视、数据泄露、深度伪造、大数据杀熟等数字伦理风险不断凸显,针对性的数字伦理规范也随之成为约束技术应用、平衡多方权益的重要准则。和传统伦理规范相比,数字伦理规范有着鲜明的时代属性和技术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跨域适用性。数字空间的无边界属性决定了数字伦理规范的适用场景突破了传统的地域、行业、圈层限制。一方面,它覆盖数字活动的全参与主体,既对普通用户的数字行为提出约束,也对互联网平台、技术研发企业、监管部门的权责作出明确界定,同时适用于智慧医疗、自动驾驶、工业互联网、社交娱乐等几乎所有数字技术落地场景;另一方面,由于数据跨境流动、数字服务跨国供给已经成为常态,数字伦理规范也天然带有全球公共属性,需要跨越国界形成普遍共识,才能有效应对全球性的数字伦理风险。
第二是技术嵌入性。不同于传统伦理规范多为事后约束的道德准则,数字伦理规范往往需要嵌入技术研发、应用的全生命周期,实现“伦理前置”。从AI模型训练阶段对数据集偏见的排查,到算法设计阶段对可解释性、公平性的要求,再到产品上线前的伦理风险评估,伦理规则不再是脱离技术的软性要求,而是可以通过隐私计算、算法审计、数据脱敏等技术手段落地的刚性指引,实现了伦理规范与技术迭代的深度绑定。
第三是动态迭代性。数字技术的迭代速度远快于传统行业,新应用、新场景的不断出现也持续催生新的伦理问题,这决定了数字伦理规范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静态文本。比如在深度伪造技术普及前,并没有针对性的伦理约束规则,而随着AIGC技术的大规模落地,关于生成内容版权归属、虚假内容治理、创作者权益保护的相关伦理规范也在快速补充完善,始终跟随技术发展的节奏动态调整。
第四是多主体协同性。数字伦理问题涉及的利益相关方更为多元,单一主体制定的规则往往难以平衡各方诉求。因此数字伦理规范的制定、落地通常需要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技术企业、科研机构、普通用户甚至国际组织的共同参与:既需要政府明确底线红线,也需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还需要用户参与监督、提出诉求,多方协同才能形成兼具合理性和可行性的伦理规则。
第五是刚柔并济性。数字伦理规范同时兼具底线刚性和弹性包容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对于侵犯个人隐私、算法歧视、利用数字技术危害公共安全等触碰公共利益的行为,伦理规范往往会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衔接,成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刚性准则;另一方面,面对仍在发展中的新兴技术,伦理规范也会留出足够的试错空间,避免过度约束抑制技术创新,实现风险防控和创新发展的平衡。
数字伦理规范的这些特点,本质上是数字时代生产生活方式变革的集中体现。充分把握这些特征,才能构建出更符合数字发展规律的伦理治理体系,最终实现技术发展和人类福祉的统一。
本文由AI大模型(Doubao-Seed-1.6)结合行业知识与创新视角深度思考后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