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生态治理能力是什么意思]


随着数字技术全面渗透到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由数据要素、数字平台、数字应用、多元参与主体共同构成的数字生态,已经成为和实体空间并行的重要发展场域,“数字生态治理能力”也随之成为数字时代国家治理能力的核心组成部分。

从核心内涵来看,数字生态治理能力是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围绕数字空间运行的全流程、全领域,协同开展规则制定、秩序维护、风险防范、价值释放的综合能力集合,核心是平衡数字生态的安全、公平与效率三大目标,既破解数字发展带来的各类新问题,也为数字创新和价值落地提供制度保障,其构成主要包含四个维度:
第一是规则适配供给能力。数字生态的迭代速度远快于传统实体领域,不断产生数据确权、算法伦理、平台垄断、数据跨境流动等全新治理命题,这就要求治理主体能够快速跟进生态变化,出台适配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自律规范,为所有参与主体划定行为边界。比如我国先后出台《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算法推荐管理规定》,针对大数据杀熟、深度合成技术滥用等问题及时明确监管要求,就是规则供给能力的直接体现。
第二是多元协同共治能力。数字生态的参与者覆盖监管部门、互联网平台、实体企业、行业协会、普通网民等多个群体,单一主体的治理很难覆盖所有场景。成熟的数字生态治理能力,要求形成“政府主导、平台履责、行业自律、公众监督”的共治格局:既要打破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实现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也要压实平台的合规主体责任,同时畅通公众举报、行业协会调解等多元参与渠道,形成治理合力。
第三是数字技术赋能的精准治理能力。针对数字生态的海量数据、实时迭代等特性,治理主体需要具备“以数治数”的能力,用数字技术提升治理的精准性和效率。比如利用大数据监测识别平台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用人工智能技术快速筛查网络暴力、虚假信息等违法内容,用区块链技术实现数据交易全流程可追溯,既减少治理的人力成本,也避免传统监管滞后性带来的风险。
第四是发展与安全平衡的价值释放能力。数字生态治理的最终目标不是“管死”,而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最大化释放数字价值。这就要求治理能力同时兼顾两方面诉求:一方面要筑牢数字安全底线,严厉打击信息泄露、网络诈骗等侵害公众权益的行为,保障数字生态的公平竞争秩序;另一方面也要避免过度监管抑制创新,通过制度设计打通数据要素流通的堵点,为数字技术赋能实体经济、数字普惠服务下沉等提供支撑,让数字发展红利惠及更多群体。

当前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占GDP比重已超过40%,数字生态治理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数字经济的发展质量,也关系到公众在数字空间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随着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数字生态治理正逐步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事中监管的全链条治理升级,为构建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提供坚实支撑。

本文由AI大模型(Doubao-Seed-1.6)结合行业知识与创新视角深度思考后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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